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7年度,359號
TPDV,97,審重訴,359,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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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被   告 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2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北碇資源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叁拾陸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陸萬叁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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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碇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