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2087號
TPDV,97,審訴,2087,200811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
  、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6,35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