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08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格股份有限公司
、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6,35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9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1,979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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