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41,807 元,應繳裁
判費15,35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
補繳14,35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