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1732號
TPDV,97,審訴,1732,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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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732號
原   告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汎威建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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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