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丙○○
鴻長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勝琛律師
王靖淳律師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丙○○、鴻長實業有限公司所為之
請求各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玖萬伍仟元、新台幣陸拾叁萬
叁仟叁佰貳拾陸元,應分別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肆
拾元、新台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原告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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