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名滿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沅享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沅享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9,162元,應繳裁判費10
,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9,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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