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玖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陸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㈢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