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7年度,1496號
TPDV,97,審訴,1496,2008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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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甲○○原名:徐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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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