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
原 告 甲○○原名:徐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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