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906號
聲 請 人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李奕璇律師
共同送達代收人 游晴惠律師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四○四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共計為新台幣肆佰萬元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138 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物,並以 本院96年度存字第54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定期存 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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