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法字,97年度,67號
TPDV,97,審法,67,200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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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法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劉步遠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沈剛伯先生學術基金 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11月27日 台(七八)社字第586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於79年10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3冊 、第7頁第1549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就 章程之文字修正及依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可及監督要點第10條之規定修正董事人數,決議變更捐助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 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沈伯剛先生學術基金會捐 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 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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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