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97年度,40號
TPDV,97,審勞訴,40,200811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青鵬律師
被   告 天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賢照
被   告 翔展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天海興業有限公司、翔展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
公司起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天海興業有限公司、翔展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
  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另補正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又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惟查:
 ㈠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
  文。又確認之訴無論積極確認之訴或消極確認之訴,訴訟標
  的價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之價額為準
  ,計徵裁判費。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之十亦有明文。
 ㈡原告先位之訴係求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天海興業有限公司間僱
  傭關係存在,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係自民國八十年二月七
  日起受被告天海興業有限公司僱用,迄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十六日遭被告天海興業有限公司非法解僱,另原告為民國四
  十八年七月十八日生,遭解僱時年近四十九歲,離強制退休
  之六十歲期間尚有十一年左右,以此推算原告與被告天海興
  業有限公司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最多以十年計。又原
  告遭解僱時之民國九十七年六月間所領薪資為新台幣叁萬玖
  仟零肆拾叁元,故原告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肆佰陸拾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計算式為:39,0431210
  =4,685,160)。
 ㈢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先備位之訴二者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捌萬伍仟壹
  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
  肆萬陸仟壹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1/1頁


參考資料
翔展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海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