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禁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淑華
相 對 人 陳佳林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宣告禁治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佳林(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相對人因患有 腦中風,雖延醫診治,但迄今毫無起色,現況已無能力處理 自己之事務,爰依法聲請法院宣告相對人為禁治產人,並提 出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影本、診斷證明書及戶口名簿為證 。
二、經查,相對人目前無自我照顧能力,認知功能呈現顯著障礙 ,其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明顯較 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降低,其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程度,致 無法處理自己之事務之情,有本院97年8月5日鑑定筆錄及國 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存卷足佐 。是相對人之精神狀態與常人相較,其意思能力欠缺已達於 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且無法獨立處理一般日常性事務 ,無法獨立判斷是非,而認達到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 務之程度,爰宣告相對人為禁治產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