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561號
TPDV,97,司,561,20081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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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耀晨實業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徐景星律師為耀晨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耀晨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條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耀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耀晨公 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9 萬5,409元,茲因該公司唯一股東陳震武業於94年12月18日 死亡,查無繼承人,亦無其他董事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營利 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無法送達,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份, 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耀晨公司營利事業所 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章程、陳震武死亡 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表、陳震武三親等親屬資料查詢表及本 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為處理耀晨公司之 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耀晨公司 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職權函詢臺北市律師公 會推薦適當之律師供本院遴選為清算人,並經聲請人以該會 提出願任清算人名冊電詢,徐景星律師表示願擔任耀晨公司 之清算人,徐景星現為律師,其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正 區,堪認其具有清算人之專業智識,亦便於處理耀晨公司之 清算事務,此有臺北市律師公會函、聲請人中正稽徵所函在 卷可憑,茲選派徐景星律師擔任相對人耀晨公司之清算人應 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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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