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如
為外文並請檢附中譯文)。
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
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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