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7年度,417號
TPDV,97,司,417,2008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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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
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如
  為外文並請檢附中譯文)。
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
  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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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葉義政即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