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寶島客家廣播電台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為定期給付涉訟,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而被上訴人
為民國44年7月25日生,自97年1月29日起迄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
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0歲止,尚約有7年5個月(即89個
月),推定兩造間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89個月,按被上訴人每月
基本工資為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
萬玖仟貳佰壹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