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4509號
TPDV,97,促,34509,2008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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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原名:徐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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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