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448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甲○○原名:徐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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