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9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請釋明對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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