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2880號
TPDV,97,促,32880,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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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2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林福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昭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教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捌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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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