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原 告 賈國棟即義信會計師事務所
號7樓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律師
馮達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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