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7年度,473號
TPDM,97,附民,473,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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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27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凎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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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