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三五八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八德警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德警分秩
字第一四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十九時許。(二)地點:桃園縣八德市○○路○段四一七巷三號麻園旅社。(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三次,每次代價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蘇登臣之證言。
(三)警員楊小明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陳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