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7年度,3047號
TPDM,97,交聲,3047,2008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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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3045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富築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之
北市裁罰字第裁22-1AD290578號、22-1AD297306號、22-1AD3083
72號、22-1AD312138號、22-1AD314917號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案
號:北市交停字第1AD290578號、1AD297306號、1AD308372號、1
AD312138號、1AD31491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富築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 車牌號碼一七三五-PK號自用小客車,所停放之位置是沒有 任何禁止停車標示之空地,且未在所劃之停車格內,也沒有 阻擋到其他車輛之停放或進出,或妨礙停車秩序,所以並沒 有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為此對原處分不服,而聲明異 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所為之處罰, 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 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規定甚明。三、經查: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收受原處 分機關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1AD2905 78號、22-1AD297306號、22-1AD308372號、22-1AD312138號 、22-1AD314917號裁決書共五份,有前開裁決書之送達證書 共五份在卷可稽,則異議人如對原處分機關之裁決不服欲提 起異議,應於二十日內提起,亦即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算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又 異議人之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路十八號四樓,係本 院轄區,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第二 目之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故其異議期間應算至九 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異議人卻遲至九十七年十一月十 二日始向原處分機關提出聲明異議狀,有原處分機關收狀日 期章附卷為憑,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已逾二十日之 法定期間,顯然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本件異議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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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