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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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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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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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ND005600 │普通股 │447│44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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