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384號
TCDV,97,訴,2384,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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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   告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至同年9月間陸續原告購買鋼鐵 材料數批,買賣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51,538元,惟 前開買賣價金除原告已另向訴外人請求給付票款550,000元 外,被告至今皆為給付,經原告屢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被告 如數受領原告所交付之前揭貨物後,卻遲未給付如訴之聲明 所載金額之買賣價金,顯違上揭給付義務,原告依民法第34 5第1項及367條,提起本訴。
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201,5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因被告已週轉不靈,故無法給付予原 告,被告公司已倒閉,無錢給付於原告。
三、得心證之理由: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 節相符之請款對帳單影本3紙、出貨單影本7紙附卷為憑,即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不爭執,僅陳稱因被告已週轉不靈,故無 法給付予原告,被告公司已倒閉,無錢給付於原告等語,是 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憑 以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1,201,53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7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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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盛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