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告 隆安青海責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宇製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39,860.
36元,依原告起訴時之民國97年11月14日新台幣對美元銀行間成
交之收盤匯率33.079換算為新臺幣(下同)4,626,44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8
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6,8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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