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95,4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9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9,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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