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561號
TCDV,97,補,1561,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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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595,4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29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89,0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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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新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