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548號
TCDV,97,補,1548,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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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48號
原   告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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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