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56號
聲 請 人 羅豐胤律師(即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
上列聲請人因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清算事件,聲請展
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 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 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慈光育幼院之清算 人,因目前尚有一筆證交稅繳納爭議有待釐清(尚待新光金 控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審查決定核銷或開單補繳),之 後再進行全部帳務送交全體董事審查認可之程序,實有延展 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93年度司字第110號呈報清算人卷宗,以及97年 度聲字第965號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8年4月30日止完結清算。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