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502號
TCDV,97,聲,2502,2008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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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辛○○
      壬○○○
相 對 人 甲○○原名林昱菁
           號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丙○○原名林美鳳
      戊○○
      己○○
      丁○○
      乙○○
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6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計 算 書:
┌──────┬───────┐
│項 目│金額(新台幣)│
├──────┼───────┤
│第一審測量費│4225元 │
├──────┼───────┤
│合 計│42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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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