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