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2276號
TCDV,97,聲,2276,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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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76號
 聲 請 人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查無此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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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典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