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458號
TCDV,97,繼,2458,2008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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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甲○○
即 繼承人 戴伯誌
      戊○○
      戴青科
      丁○○○
      乙○○
      丙○○
      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含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其中第一順
  位繼承人含子輩及孫輩以下,第四順位含內、外祖父母,以
  上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載明,且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
  承人應列於同一繼承系統表中)
二、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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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