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2452號
TCDV,97,繼,2452,2008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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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52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丁○○○
      乙○○
      陳雅萍
      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面通知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羅張秀妹之文
  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陳流芳、陳廖麵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以上二項已於97年11月10日裁定第三點通知補正,惟聲明人
  尚未補正,仍應再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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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