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甲○○
98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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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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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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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聲請人之「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
│ 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㈢聲請人配偶「朱靚婷」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
│ 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㈣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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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70元。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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