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97年度,608號
TCDV,97,消債補,608,2008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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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甲○○即王家宏
            6樓之
           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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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
│ 承系統表。 │
│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
│ 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卷內證九所提出之父親王正耀財政部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顯│
│ 示聲請人父親95、96年仍有所得,與狀內自載「父親自三、│
│ 四年前失業後即未再工作」之說法不符)。 │
├───────────────────────────┤
│㈡補正母親之房貸契約書,併說明為何將母親之房貸列入債權│
│ 人清冊? │
├───────────────────────────┤
│㈢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
│ 報告)回覆書。 │
├───────────────────────────┤
│㈣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至97年9月)內為任 │




│ 何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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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