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97年度,35號
TCDV,97,法,35,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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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法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洪掛慈善基金會
上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洪掛慈善基金會之捐助及
組織章程聲請為必要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洪掛慈善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縣私立洪掛善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97年10月14日召開第6屆 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將捐助章程修改如後附之對照表所 示,爰檢具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前捐助章 程、修正後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一份為證,聲 請准予裁定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 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 省台中縣私立洪掛善基金會之捐助及組織章程為附件對照 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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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