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總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高章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丁○○間侵害專利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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