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守柏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仟肆佰伍拾捌
萬貳仟伍佰伍拾叁元及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暨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守柏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2月19日起向
聲請人借款(1)20,000,000元(2)5,000,000元,合計25,
000,000元整,按年利率(1)8.05%(2)8.58%計收利息
,借款期限為(1)15年(2)1年,自(1)民國87年2月19
日起至民國102年2月19日(2)民國90年3月28日起至民國91
年3月28日止,嗣於(1)民國96年1月31日(2)民國95年8
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將還款期限展延至(1)民國106年2
月19日(2)民國97年8月28日止,依約應按月攤還本息。倘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
率給付遲延利息外,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應還款日民國97年8月19日起未依約還本付
息,餘欠本金(1)14,582,553元(2)56,250元整,合計14
,638,803元及逾期利息、違約金未償,雖經多次催討,仍未
償還,依簽訂之借據第九、十一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
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有借據影本為憑
,又債務人現居上開住址,係在 鈞院管轄區內,為求簡便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42159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守柏機械股│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45825│份有限公司│7月19日起 │ │五六 │
│ │53元 │、甲○○、│ │ │ │
│ │ │乙○○ │ │ │ │
├──┼───┼─────┼──────┼──────┼───────┤
│ 2 │新臺幣│守柏機械股│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56250 │份有限公司│7月28日起 │ │四七二 │
│ │元 │、甲○○、│ │ │ │
│ │ │乙○○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守柏機械股│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5825│份有限公司│8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3元 │、甲○○、│ │ │百分之十,逾期│
│ │ │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守柏機械股│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6250 │份有限公司│8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甲○○、│ │ │百分之十,逾期│
│ │ │乙○○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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