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551號
債 權 人 力民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榮元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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