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2213號
TCDV,96,訴,2213,200811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213號
原   告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丁○
      丙○○
      乙○○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泉律師
複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先位之訴駁回。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乙○○負擔新臺幣貳萬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乙○○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被告於民國92年間,在台中縣外埔鄉○○ 段663-3 、66 3-4、663-5 、663-6 、663-7 號土地上興建 地上物,用以經營民宿,向台中縣農業局農會輔導課及行政 院農委會申請設立「長壽村岩浴休閒農場」(對外名稱「虎 家庄休閒園區」)。嗣93年間地上建物未達足以遮風避雨程 度時,由甲○○夫婦陸續投入新臺幣(下同)5500萬元,並 與被告就未完成地上物結算作價650 萬元,協議將來共同成 立公司,以此價值作為被告取得股份之基準,該建物(不含 土地)則作為公司資產。94年9 月5 日原告公司設立,被告 於同年12月29日協同辦理變更「長壽村岩浴休閒農場」經營 主體為原告,負責人為甲○○。為使原告取得土地使用權源 ,原告與被告丙○○乙○○於94年11月30日訂立租賃契約



(租賃標的物為66 3-3、663-4 、663- 5、663-6 號土地, 吳藤所有663-7 號土地,係96年2 月13日以同意書方式補充 納入原租賃契約)。95年12月18日原告公司召開股東會,股 東甲○○夫婦及被告決議地上物(即台中縣外埔鄉○○段60 、60-1號建物)應移轉登記予原告,被告3 人自應依當日股 東會決議辦理移轉登記,為此請求履行契約,並求予判決如 先位聲明所示。因被告3 人遲遲不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 ,上開建物已遭查封而陷於給付不能,爰依民法第226 條請 求損害賠償,求予判決如備位聲明所示。暨對被告抵銷抗辯 之陳述略謂:被告主張之債權,均屬被告與其他股東間糾葛 ,此部分應由被告舉證,而債權債務主體不同,自不得抵銷 等語。並先位聲明:被告乙○○應將坐落台中縣外埔鄉○○ 段60、60-1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暨備位聲明:如前項聲明給付不能,被告丁○丙○○乙○○應給付原告5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丙○○乙○○辯稱:系爭建物為被告斥資興建,於94 年2 月21日(即保存登記日期)前已建築完成,95年12月18 日會議議程紀錄記載「…確定為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建設…」,與系爭建物實際由被告投資興建情形不符, 該會議議程紀錄未經提出討論及當場複誦確認,被告迄今未 接到會議議程資料。若會議紀錄所載屬實,96年2 月13日同 意書當不至記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所有附屬物權,同意 出租予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足見原告主張不實。 又原告縱受有損害,然系爭建物及其基地尚於94年7 月8 日 供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抵押債權3480萬 元,另於95年5 月17日供債權人周來春設定抵押權,擔保抵 押債權600 萬元,而不動產價值低於該合計4080萬元之抵押 債權,故原告自無損害。又被告所有之土地向台灣銀行抵押 貸款2200萬元供原告公司週轉,其利息0000000 元均係由被 告乙○○繳納,如按原告主張其應負擔2200分之800 即538, 532 元,再減原告所主張其代繳利息370,264 元,原告尚欠 被告乙○○168,268 元,又被告乙○○尚代償原告信用貸款 3, 016,38 7 元,由李麗貞匯入原告公司華南銀行帳戶,故 原告共欠被告乙○○3,184,655 元,爰為抵銷抗辯等語。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丁○辯稱:其並未參與簽訂同意書,亦未授權他人訂立 同意書,本件毫不知情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叁、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96年10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 如下:
一、原告與被告丙○○乙○○於94年11月30日訂立原證一農地 租賃契約,並經公證,約定原告向被告丙○○乙○○承租 坐落台中縣外埔鄉○○段663-3 、663-4 、663-5 、663-6 號土地,及建號臺中縣外埔鄉○○段60、60-1號即門牌號碼 臺中縣外埔鄉○○路水頭巷25之2 號之建物。二、原告與被告丙○○乙○○於96年2 月13日訂立原證二同意 書(同意書上立同意書人為丁○丙○○乙○○),約定 原告向立同意書人承租前開4 筆地號及同段663-7 號土地之 土地使用權及地上所有附屬物權。第5 點記載:「土地所有 權人同意地上所有之建築及改良物所有權、使用權等相關權 益為承租人所有,並同意無條件辦理相關產權之過戶登記事 項事宜,以保障承租者權益。」
三、上開建物於94年2 月21日辦理保存登記(第一次登記),登 記所有人被告乙○○
四、以上事項,並有原告提出之長壽村岩浴休閒農場籌設申請書 影本、長壽村岩浴休閒農場土地使用清冊、台中縣政府函影 本、租賃契約書影本、同意書影本、原告股東會議議程紀錄 影本、建物登記謄本二份、支票影本、原告公司董監事名單 影本、原告寄發函件掛號信回執影本、原告股東會議議程手 寫紀錄影本、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影本、欠款明 細及證物影本 (計18頁)、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各乙件在 卷可憑,堪信真實。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先位之訴:按不動產經法院核發之扣押命令,旨在確保將來 債權人權利之實現,該扣押命令當然有禁止處分之效力,如 此方能確保強制執行程序之查封功能。在法院撤銷扣押命令 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此時,對債務 人言,就該不動產已喪失處分之權能,即處於給付不能之狀 態,法院自無從命為移轉登記(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644 號、97年台上字第1339號、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查系爭台中縣外埔鄉○○段60、60-1號建物,已於94 年2 月21日辦理保存登記(第一次登記),登記為被告乙○ ○所有,然再經訴外人周春來聲請拍賣抵押物(本院96年度 執字第82 568號)為查封登記,迄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據塗銷 或撤銷扣押命令,此經本院調閱執行卷核閱屬實,被告無從 持確定判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而無處分權能。故原告先



位之訴本於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乙○○移轉所有權,顯屬無憑 ,不應准許。
二、備位之訴:
㈠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 賠償損害,民法第2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債務人依此項規 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自以其負有給付義務為前提。本件 原告先位之訴已自承僅以被告為移轉登記義務人,而其雖謂 被告丁○丙○○亦應同負移轉登記義務,故同負債務不履 行責任云云,然解釋當事人之意思表示,應以當事人立約當 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 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拘泥文字致失真意。然原告所提 出之同意書主要內容,係針對被告丁○乙○○丙○○所 有之臺中縣外埔鄉○○段663-3 、663- 4、663- 5、663-6 、663-7 等土地之出租事宜,此觀同意書各條係臚列「租金 」、「租期」、「若租約屆滿…」、「租賃期間…」等情甚 明,又原告95年12月18日股東會會議紀錄記載:「附屬於地 上之建築物及其地上之動產、不動產及其改良物之產權及使 用權確定為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產權應歸 公司所有,原所有人及地主,應負產權清楚之責任無條件配 合辦理關於過戶登記及產權登記之一切相關手續至完成。」 ,對照該次會議出席人員(即原告公司股東甲○○陳進德 及被告丙○○乙○○4 人)及會議內容,暨前開不爭執事 項內容及所列證據,固堪認該會議紀錄純係因甲○○夫婦及 被告丙○○乙○○合作經營「長壽村岩浴休閒農場」後, 因互有投入金錢,乃於股東會確認相關投入費用、股權比率 及財產歸屬,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非原所有人無從為之, 系爭建物於94年2 月21日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登記為 被告乙○○所有,兩造對此知之甚明,則股東會會議紀錄及 同意書第5 條縱併予確認系爭建物應歸屬於原告公司及應移 轉登記之旨,至多仍僅所有人被告乙○○因之負有移轉登記 義務。原告亦未對被告丁○丙○○就上開非其所有之建物 有何移轉登記義務,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原告僅得請求 被告乙○○移轉建物所有權,即堪認定。揆諸上開所述,即 僅得認被告乙○○應對原告負移轉所有權義務,並因其不履 行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乙○○遲未移轉所有權受有至少500 萬元 損害云云,然依本院所調閱本院96年度執字第82568 號拍賣 抵押物執行案卷,僅足認系爭永豐段60建號建物價值1,266, 700 元、60-1號建物價值1,092,000 元,合計2,358,700 元 ,原告復未能證明尚受有任何額外損害,本院參酌民事訴訟



法第222 條規定,按此金額計算原告之損害。又本件原告係 請求三人共同給付500 萬元之可分債權,即各請求均不得超 過1,666,667 元之給付,已據原告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所確認,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上開數額,即屬有據。至 於被告另辯稱原告所受損害尚應扣除抵押債權云云,然兩造 關於移轉所有權之約定僅及於標的物本身,而與抵押債權應 由何人清償無涉,又前揭抵押權分別係94年7 月8 日、95年 5 月17日,即兩造於96年2 月13日訂立同意書以前已存在, 茍雙方有由原告公司負擔抵押債權之意思,自得於訂立同意 書時同時載明上情,然兩造就此既無任何約定,被告所抗辯 原告因抵押權早已存在,系爭建物未能移轉登記所受損害應 扣除抵押債權,故原告之損害已無餘額云云,委無可採。 ㈢抵銷抗辯:至於被告乙○○主張其溢繳台灣銀行抵押貸款22 00萬元之利息168,268 元(即原告應繳0000000 元×2200分 之800 共538532元,減370264元),暨代償原告信用貸款3, 016,387 元,而為抵銷抗辯云云。然本件相關借貸之資金糾 葛,依據原告公司95年12月18日股東會會議紀錄「⒉案由: 公司股份股權比率案」、「經全體股東同意本公司投資金額 為6150萬元,由乙○○丙○○投資650 萬元及銀行貸款 1350萬元,總計2 千萬元…,由甲○○陳進德投資1800萬 元及銀行貸款1350萬元,總計4150萬元…」等語,此其上所 載銀行貸款合計2700萬元(即1350萬元×2) ,據原告法定 代理人甲○○本人於本院陳明:「2700萬元包括四筆,第一 筆是華南銀行300 萬元,於11月以原告公司名義借,被告丙 ○○、被告乙○○擔任連帶保證人,現已清償完畢。第二筆 是臺灣銀行健行分行500 萬元,借款人是原告公司,開會前 借的,擔保物是乙○○甲○○各提供一筆土地,現已透過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清償完畢。第三筆是臺灣銀行自由路臺中 分行第一次借2200萬元,我們代償乙○○於農會的借款將近 1000萬元,所以只剩下1200萬元作為投資,借款人是后里廢 棄土清理有限公司,代表人是陳進德,連帶借用人是乙○○丙○○甲○○為保證人,這筆為本件強制執行,目前在 查封中,尚未拍賣。第四筆是上開2200萬元,借款金額再追 加700 萬元,變成2900萬元,於94年11、12月之間追加。這 四筆借款都是95年12月18日開會前就已存在。」等語,經核 金額相符(即300 +500 +1200+700 =2700),且與卷附 相關借貸資料之借款人姓名亦相符,又被告乙○○所代償原 告之華南銀行五權分行貸款,依照卷內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 、被告提出之附件二匯款回條,借款借款人是原告公司,放 出日是95年11月2 日,到期日96年4 月6 日,96年5 月30日



清償本息及違約金,自屬甲○○所述「第一筆」借款甚明。 則前揭貸款,均係由於其對原告公司出資而來,並經各股東 於股東會會議中確認各自應清償範圍,無論被告乙○○有無 繳納高於其實際應負責範圍,當屬其與甲○○陳進德之股 東間糾葛,不得對原告主張抵銷。至於被告另求予調查臺灣 銀行后里廢棄土清理有限公司貸款及入出帳資料,以證明資 金以供原告公司週轉使用,暨請原告提出甲○○陳進德投 資金額之證明,然此部分亦屬其與甲○○陳進德之股東間 糾葛,自無再為調查之必要。故被告乙○○之抵銷抗辯即為 無理由。
㈣從而,原告備位之訴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僅得請求被 告乙○○給付1,666,667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且被告乙○○ 之抵銷抗辯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之訴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備位 之訴,請求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666,667 元,及自96年 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告逾此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其餘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審酌 ,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伍、一造辯論、訴訟費用負擔、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1 項 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籐原農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后里廢棄土清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