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89號
上訴人 經典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軒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491,5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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