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89號給付薪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7,5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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