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臺中分監行中)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97年執聲字第3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783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