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
法定代理人 郭登山
訴訟代理人 謝成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及八十九年六 月十九日分別與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 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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