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1年度,376號
SYEV,91,營小,376,2002112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小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凌𣱣中
  訴訟代理人 黃品儒
        李政學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參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參仟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 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楊長利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變更為凌氤中,並由凌氤中聲明承受本件訴訟,與前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二、本件原告主張:台南縣白河鎮○○段二四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