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379號
SYEM,91,營簡,379,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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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二九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邱萬傳指述情 節相符,並經證人邱漢忠證述翔實及有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資佐證,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六 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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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