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360號
SYEM,91,營簡,360,20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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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國亮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0七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傅國亮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叄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證據:⑴被告傅國亮在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即大陸地區人民蔣桂蘭於警 訊時之證言。⑶蔣桂蘭之中華民台灣地區旅行證(九0入出字第三三八四一0三 六號)。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可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五條第四款不得僱用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 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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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