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八四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移送聯及迴覆聯上偽造「李家如」之署押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李松義證述明 確,復有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及移送聯(影本)各一紙在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十條及?臚G百十七條之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署押罪。其中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應為偽造私文書所吸收。又偽造私文書為低度行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為高度行為 ,低度行為應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爰審酌被告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且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與犯罪所生之損害等情,應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及移送聯上偽造「李家如」之署押二枚, 依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應予沒收。至臺南縣警察局南縣警交字第M0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迴覆聯上偽造「李家如」之署押一枚 ,雖未扣案,但不足認定業已滅失,併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