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三二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九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賴金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更正為如本判決書所載被 告甲○○及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地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林水量指述之 被害情節相符,並有扣押書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在卷可稽,並經證人賴金湶 (即被告甲○○之兄)及賴村雄(即被告甲○○之父)證述於警訊自白犯本件竊 盜罪者係被告甲○○無誤(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偵訊筆錄及九十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