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17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89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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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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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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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力禾電器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新明分行 │97年4月30日 │16,000元 │GV0一0八一七│ │
│1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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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鈞鈺企業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97年5月31日 │47,000元 │QM五一七三五七│ │
│2 │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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